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三、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四、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五、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并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二、定期报告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年报、中报、季报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及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并公开披露。
三、临时报告的内容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具体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执行。
四、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和决议公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独立董事按有关规定完成此类文件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并办理公告事宜。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六)、公司的合并、分立;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一、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签发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三、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四、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五、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一、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二、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保密和处罚
一、在信息未披露前,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信息知晓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二、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三、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四、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湾水塘:邮编:514011)
二、股东咨询电话:0753-2218286传真:0753-2232983
董秘电话:0753-2218286,13823816637
电子邮箱:LI-HAIMING@21CN.COM
第八章 附则
一、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三、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四、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东梅雁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二年六月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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