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厦门机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平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变更指定报纸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与要求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大额银行退票;
10.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11.遭受重大损失;
12.重大投资行为;
13.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4.重大行政处罚;
15.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6.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7.订立前述第8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8.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0.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2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22.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3.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24.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25.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6.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27.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8.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9.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3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31.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3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33.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34.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3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特派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核签发。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2、根据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及新闻媒体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3、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4、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5、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监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有妨碍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可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也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约见安排。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该信息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的,由公司有关部门给以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机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二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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