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增加公司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公司股东公平、公正地享有公司信息,充分行使股东的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证券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对外披露信息时,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外,亦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公司信息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信息对外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及董事有义务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知情者对该信息承担保密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住处披露的具体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该项职责。
除上述人员外,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指派,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对外披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知情者不得利用公司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谋取非法利益。
第八条 公司出现应披露信息应当在事实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首先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和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刊登。在其他媒体上披露公司信息,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时间。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主要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
(1)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完成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年度报告正文。
(2)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中期报告正文。
(3)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第三个月和第个月结束后三十日内编制公司季度报告,并在《公司章程》指定的报刊刊登季度报告正文,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季度报告正文和附注。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和会议事项:
(4)股东大会决议;
(5)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信息的标准时的公告;
(6)重大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信息标准时的公告;
(7)发生重大投资行为时的公告;
(8)重大合同签订、变更和撤消的公告;
(9)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10)遭受重大经济、财产损失或发生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的公告;
(11)重大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公告;
(12)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13)国家经济政策或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告:
(14)公司经营方针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
(15)公司注册资本、地址和名称发生变化的公告;
(16)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或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公告;
(17)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的公告;
(18)任免独立董事的公告;
(19)独立董事声明或意见书;
(20)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21)控股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或质押的公告;
(22)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清算、解散或破产的公告;
(23)公司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或中国主监会调查或处罚的公告。
(24)公司挂牌交易股票交易或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告。
(25)公司媒体信息报道可能对公司挂牌交易股票市场价格产生误导影响时的公告。
(26)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需披露事项的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上述临时公告事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对外披露上述事项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必须经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签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采集、汇总、公告的撰写工作和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指定报刊的联络工作。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该项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部门、企业发生上述十一条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不得自行对外公告。报告中应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证明,保证报告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后,应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发表独立意见需对外披露时,可不进行签批,但应书面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开披露。董事会秘书在收到独立董事意见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披露。独立董事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披露的公告需按有关规定首先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审核同意后,才能在公司指定报刊上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或公司所属部门、企业未经董事会授权,自行对外披露的信息,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股东或投资者问询和查询
第十九条 回复股东或投资者的问询是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一种方式,但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回复股东或投资者的问询,仅限于公司已在指定报刊披露过的信息,不得将尚未公告或即将公告的公司信息先行向问询股东披露。
(2)公司无义务对股价走势、市场传闻或谣言作任何评价。
(3)除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回复股东或投资者的任何问询。
第二十条 股东需要查询《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开披露信息的书面资料,可到公司指定的公开资料备置地点查询。并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股东须亲自来公司查询,并向相关办事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查询当日持有公司股权的有效证明。
(2) 股东复印相关查询资料,需按规定支付公司一定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应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罚,直至解除职务。也可同时处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信息披露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二年四月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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