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 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 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
1、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在对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与事项;
2、控股和参股本公司的股东转移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第四条 信息传递与披露的基本原则:
真实----公司内部传递及对外披露的信息所概括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准确----公司内部传递及对外披露信息的内容须与实际发生相符;
完整----公司内部传递及对外披露的信息不应有任何遗漏;
及时----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时间内送达,信息的对外披露应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与义务:
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并对与本制度第四条 所述的基本原则之任何一条 相违背的行为负责。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应保证在对外信息披露中准确地履行本制度第四条 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准确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各子公司和各部门的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传递的各类信息,并严格履行本制度第四条 之原则,对任何有违本规定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子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及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原则的准确履行。
第六条 信息管理与披露工作的执行: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是负责信息披露的授权代表,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有法律责任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章 应传递和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八条 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没有虚假陈述和遗漏。监事会成员和独立董事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并有权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九条 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2、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3、收购或出售资产: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权利的行为。
4、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赠与、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5、其他重大事件:包括重大担保事项;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大额银行退票;重大仲裁、诉讼事项;预亏;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遭受重大损失;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6、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 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对外披露的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审阅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 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等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联系地址:宁波开明街130弄48号;邮政编码:315000。
第二十四条 股东咨询电话:0574—87315310;传真:0574-87294676;董秘电话:0574-87315310;电子邮箱:nbchmi@cnnb.net。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2002年4月8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生效,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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