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
1、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文本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它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中期报告:
1、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2、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文本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它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报告:
1、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季度报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3号的规定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和指定网站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
第七条 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大会决议;
4、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5、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6、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
8、公司的合并、分立;
9、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它重大事件。
第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证券管理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签发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性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登报纸为:《上海证券报》、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它公共媒体或公司网站和内部刊物,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中国证券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权限及常设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负责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有关联系方式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密,公司应当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管理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管理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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