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全体部门、分公司及各控股、参股公司。
第二条 职责
2.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2董事会全体成员是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向股东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对公司作出的重大决定发表意见等。
2.3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2.4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均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涉及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未正式向社会公开披露之前,按公司的《保密工作制度》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3.1真实性原则: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应通过统一渠道和严格的程序,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和可靠性,禁止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
3.2及时性原则:披露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公司各部门凡涉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应在第一时间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
3.3完整性原则:披露信息的内容要完整详实,对要求揭示的所有事项不得遗漏或回避。
3.4准确性原则:信息披露必须语言准确,条理清楚,对所揭示的内容不得语义模糊。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4.1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主要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发行新股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公告等。
4.2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在指定报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其全文。
4.3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刊及网站披露。
4.4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刊披露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季度报告全文。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
4.5会议决议公告
4.5.1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必须公告;其他事项,经审核后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4.5.2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经审核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4.5.3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查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媒体
5.1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5.2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网址为:www.sse.com.cn。
5.3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
5.4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 信息披露程序
6.1公司各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信息披露计划,包括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披露时间及媒体。
6.2公司各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6.3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完成信息披露公告的制作和审核,负责相关媒体的联络与确认,安排具体刊登的报刊和时间。
6.4制作完成的信息披露文件须经公司有关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外披露。
6.5已披露信息文本原件须由董事会秘书处统一归档,保存期限为十年。
6.6各部门撰写的总结、报告及填报的表格中(包括电子文件),凡涉及本制度范围内的,在对外发布、上报之前需由董事会秘书审查确认,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发送。公司未经审查批准的相关文件严禁对外发送。
第七条 附则
7.1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7.2信息披露之前,公司应尽可能将知情人数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各部门之间不得互相传递、沟通所获得的内幕信息。
7.3凡涉及尚未披露的财务状况、盈利预测、重大交易、重大发展计划及大股东变更等情况的信息,严禁任何人对外披露。
7.4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中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
7.5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7.6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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