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中的基本义务:
1、及时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及时、准确、合法、完整,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内容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2、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3、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4、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5、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6、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7、大额银行退票:
8、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9、遭受重大损失:
10、重大投资行为:
11、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2、重大行政处罚:
13、公司章 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4、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5、订立前述第6项以外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6、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17、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8、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9、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20、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21、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22、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23、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4、新的法律、法规、规章 、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25、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7、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2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29、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30、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31、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32、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33、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签发。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联系股东、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商报》。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 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资金说明书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刊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刊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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