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行,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9、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10、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11、公司发生大额银行退票;
12、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13、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14、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1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1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18、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19、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20、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21、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22、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23、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25、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2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27、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2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29、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的;
30、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31、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5、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2、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齐备;
2、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同意签发;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部门人员。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部室、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在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的授权下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促使公司信息披露具有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室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4、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名册、董事会印章;负责组织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并保管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信息披
露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信息的提供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1、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调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4)负有对重大信息保密的责任,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3、各职能部门和控股参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调董事会秘书完成侨务;
(3)随时应信息披露要求,对本部门或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和解释;
(4)负有对重大信息保密的责任,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
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除刊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承担直接责任,并对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及联系方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及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南路一号
邮编;215611
第三十六条:股东咨询电话:0512-58438202
传真:0512-58441898
电子邮箱:fzgf@hfang.com.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实施。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8月6日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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