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集团”)信息披露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为本集团章程细则之一。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纳入本集团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或“公司”)依照本办法规定向本集团有关责任部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第一时间披露所有对公司经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没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子公司在向本集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前,应当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公共传媒披露不得先于向本集团披露。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可以免予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五条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义务,负责准备和提交有关文件。
第六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或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本集团董事会秘书室备案。
第七条 子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以下简称“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应在经有权决策批准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集团董事会秘书室报送相关文件。
(一)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含10%);
(二)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含1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三)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含10%),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四)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含10%)。
第八条 子公司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额确定是否符合第七条所述标准。
第九条 子公司与本集团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共同投资。
本集团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集团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本集团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方,以及与本集团同受控股股东或最终控制方控制的法人: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披露的本集团关联方;
(三)持有本集团5%以上(含5%)股份的个人股东;
(四)本集团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子公司与本集团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子公司与本集团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含300万元),公司应当在签定协议后两个工作日向本集团董事会秘书室提交有关交易的详细资料。
第十三条 子公司与本集团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子公司与本集团同一关联人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按照累计金额是否达到第十二条所述标准确定。
第十四条 子公司发生下述重大事件,应于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子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或预计业绩水平大幅下降或大幅上升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集团计划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
大幅下降一般指本年利润总额与上年相比下降50%以上(含50%),大幅上升一般指本年利润总额与上年相比上升50%以上(含50%);
(二)子公司发生诉讼、仲裁事项,应向本集团审计监察室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对诉讼、仲裁事件的披露,应当说明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或仲裁的原因、依据及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或仲裁的日期、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三)子公司信贷预案及对外担保事项。子公司信贷预案或对外担保在经有权决策批准后应当向本集团计划财务部及时报告备案。对担保事项的披露,应当说明担保协议签署及生效日期,债权人名称,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担保协议中的其他重要条款,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等。被担保人为法人的,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若发生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公司知悉后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子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且所涉及的数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5%以上(含5%),应及时向本集团董事会秘书室及计划财务部作出书面报告:
(一)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二)大额银行退票;
(三)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四)遭受重大损失;
(五)重大投资行为;
(六)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七)重大行政处罚或行业内批评或处罚(若不涉及具体数额,应当披露被查处或公开批评的具体内容);
(八)公司认定的其他影响公司或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集团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集团董事会秘书室及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实业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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