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增加公司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树立并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建立或重新建立投资的期望值,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及时性、公平性、准确性和一贯性的原则。
及时性是指有关信息的披露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这要求公司按时完成定期报告,并严格遵守有关临时报告的时间限制。
公平性是指不应使某些人在证券市场中处于比其他人优越的地位。公司应注意正式披露前的保密工作。
准确性是指对信息的表述完整、规范、无歧义。公司应建立规范统一的对外信息披露渠道,统一对外披露口径,避免因不同表述而产生歧义。
一贯性是指对重大事项的表述应以正式披露为准,在未作再次披露以前,对该事项的进展、变化等动态情况的表述应与最近一次正式披露保持一贯,并应持续披露尚未实现的目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对信息披露出现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的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其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能使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监会宁波特派办。
第十条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很大影响,或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免予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应当及时公告,说明有关因素及其对业绩的影响。
第十二条 如果有关信息在正式披露前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上公告,按照规定应当上网披露的,还应当在指定网站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公司应帮助使用者尽可能以最低的费用和便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等新的披露渠道获得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等。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中期报告应在该6个月会计期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季度报告应在该季度期间结束之日起30天内编制完成并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规定编制。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应按有关规定于该事项发生或实施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配股说明书和增发新股招股意向书;
(四)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
(五)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六)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七)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八)关联交易公告;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一)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十二)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显著影响的情况;
(十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或冻结;
(十六)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十七)公司预计出现亏损或业绩有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十八)公司的合并、分立;
(十九)获知主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二十)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二十一)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交易以及公共传播媒介、网站对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时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人员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事项的意见;
(四)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比较的差异及其原因;
(五)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部协调制度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内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的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将信息的收集、报送、确认、处理和提示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 信息收集包括公司内部信息、行业信息和宏观信息,信息收集应注意信息来源的规范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并应明确各类信息的主要来源渠道。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下属部门、附属公司对所管辖范围内重大事件承担报送责任。各部门和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难以判断时,须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等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处应具备判断和确认公司重大事件的职能。下属部门、附属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应事先征询董事会秘书处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有权参加涉及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前应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信息披露文件的制作;
4、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发;
5、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6、对外公告;
7、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识微科技,专注企业舆情监测/正负面新闻监测/竞争对手监测/品牌口碑监测/行业监测,免费申请试用!
(部分文字、图片来自网络,如涉及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或处理侵权内容。电话:4008299196邮箱:zhangming[at]civiw.com负责人:张明)
【文章声明】识微科技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本网站文章发布目的在于分享舆情知识。部分内容仅是发稿人为完善客观信息整理参考,不代表发稿人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网站文章、图片等存在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并发邮件至zhangming@civiw.com,电话:4008299196,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或处理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