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加公司透明度,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条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四)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五)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六)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七)上述(一)至(六)项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八)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
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二十九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前,公告回购股份董事会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数据等。
第三十二条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方案的,董事会应当就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在回购股份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在股份变动报告中披露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第三十五条 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撤销回购专用帐户,在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的;
(三) 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的;
(四) 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 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的;
(六)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的;
(七) 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八) 《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秘办。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和通报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秘办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和通报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七)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董秘办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秘办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 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组织并设置专人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监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五)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证券交易所沟通。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一条 监事和监事会责任:
(一)公司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当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董事和董
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应在董秘办收到相关文件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五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七)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八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聘请的保荐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九条 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检查监督。
第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不定期的检查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缺陷,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会通报。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秘办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六十七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定期报告在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长签署后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披露。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不需要董事会作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先行披露后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
第六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六十九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董秘办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
第七十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希望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股
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七十一条 董秘办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三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或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涉及子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董秘办报告信息。
第七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其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十二章 违反本办法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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