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1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明确公司各部门、下属企业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就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或证券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进行的披露。
1.3公司信息披露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1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2公司及其董事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各下属企业负责人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2.4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50%以上(含50%)或者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发生本办法所列示的重大事项,视同母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向母公司报告所发生的重大事项信息,由母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
2.5公司参股企业发生本办法所列示的重大事项,或者与本公司的关联人发生交易,应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公司根据该事项或者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否进行披露。
三、信息披露的职责与管理
3.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其所在部门、企业的重大事项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保证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发生的重大事项,并负责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各类文件,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3.2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决定信息披露事项,签发信息披露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的具体事项。
3.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了解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促使其认真有效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4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信息。
3.5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上海证券报》和指定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宣传资料的审核工作。未经审核,任何部门、下属企业、个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非指定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尚未公告的信息。
3.6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对公司重大事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披露前,有责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且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3.7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时,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有权责成负有信息提供义务的部门、下属企业、个人立即提供相关资料,在取得批准后立即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四、应当披露的信息
4.1公司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定期报告的形式披露。
4.2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经营中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
4.3公司应当在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并做出决议的两个工作日内,披露会议决议及相关信息。
4.4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重大事项,在董事会、监事会做出决议或者签署意向书、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的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并就事项的进展(解除、终止、获批、完成等)情况履行信息持续披露义务。
信息提供责任部门在提供事项初始发生信息后,要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资料,以保证公司履行持续披露义务。
4.5公司(含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发生以下交易时,信息提供责任人(交易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在该交易发生时将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4.5.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4.5.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4.5.3提供财务资助(含提供现金、实物资产、承担费用等);
4.5.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4.5.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5.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4.5.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4.5.8债权、债务重组;
4.5.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4.5.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关联关系等,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披露,并负责办理应当披露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
4.6公司(含控股、参股企业)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信息提供责任人(重大事项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在该事项发生时将情况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4.6.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6.2遭受重大损失:
4.6.3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4.6.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6.5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6.6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4.6.7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闲;
4.6.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4.6.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4.6.10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4.6.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4.6.12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4.6.13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4.6.14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4.6.15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6.16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6.17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6.18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4.6.1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4.6.20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6.2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4.6.2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4.6.2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公司董事会秘书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披露,并负责办理应当披露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
五、附则
5.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与其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5.2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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