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准确把握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公司信息披露要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所列内容。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系列格式指引》之规定执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公司所有对外的信息披露需经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司有关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应在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以便确定是否需要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新闻稿、谈话、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替代公司信息披露事项,所有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均应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为: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处拟稿,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为及时掌握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下列事项报送董事会秘书处:
(一)重大投资或资产处置事项;
(二)单项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及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公司贷款(包括银行授信合同)及为其他公司担保事项;
(四)重要合同(委托经营、委托理财、受托经营、赠与、承包、租赁及重大经营合同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事项;
(五)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遭受重大损失、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
(六)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指占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的债务);
(七)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行为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送上述相关材料,公司派往子公司的董事及管理人员应予以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 公司2002年度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四砂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3月17日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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