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属于公司或者与公司有关的情况或事项。
第三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公司须保证所有需获得公司信息的个人和机构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列举的与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项等事项或内容。
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有关人士或机构应当按照最严格的原则对有关事项是否构成需要披露的信息作出判断,确保公司有关信息最大限度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了解和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并披露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它可能引起股份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 当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要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要在法定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有必要,需同时报中国证监会或者成都证管办。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和其他重大事件时,须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要确保有关信息的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己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要立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立即予以披露。
(三)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要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四)及时予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要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须首先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还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网站公告。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要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有关人士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将按照本办法应当披露的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该等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总经理、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士。
就有关事项难以作出判断时,上款所称有关人士应当及时征询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和建议。
董事会秘书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要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要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控制
第十七条 在公开披露的信息送达有关新闻媒介之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严禁任何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活动。
第十八条 本节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重大事件
下列情况为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性超过该资产的30%。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将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属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
(三)本公司控股股东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向中国证监会以外的机构报送材料,其内容属公司尚未或不能公开的,要以书面形式提示对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并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股东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及经理人员应当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或者阻挠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送董事长审阅后由董事会秘书签发予以披露。
(三)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董事会秘书提出修改案,提请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工益冶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4月19日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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