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海南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00502)

发布时间:2020-09-03 11:27浏览次数:3919 作者:XJ 分类: 舆情知识
您是否正在收集网上企业相关的负面信息?用识微商情每天自动为您推送,点击免费使用14天>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系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责任。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此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 公司需披露的公开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八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九条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无规定,公司均应披露。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

1、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

2、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是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为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3号及第13号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五条 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重大事件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十六条 “重大事件”是指一般投资者认为对其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达到下列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值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0%以上。

(二)、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将出现亏损或业绩水平有大幅变动;

(四)、涉及的金额或12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涉及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的担保事项;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

(六)、公司出现的涉及金额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其他事项:

1、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2、大额银行退票;

3、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4、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5、重大投资行为;

6、发生重大债务或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重大行政处罚等;

9、其他事项。

(七)、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的变更;

(八)、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九)、订立的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十)、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十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十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十四)、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五)、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经理发生变动;

(十六)、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九)、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二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二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四)、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五)、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二十六)、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二十七)、董事会秘书根据现行规定认为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以上的子公司出现第十六条

(一)、(二)款所述情形,视同本公司行为。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持股比例后符合第十六条(一)、(二)所述情形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发生异常波动,或公共传播媒介有误导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时,应征得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发布有关公告。

第四章 公开信息的披露与制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或单位名义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接到董事会秘书处编制定期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按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了解公司日常经营状况,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向董事会秘书处提交反映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的概要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发生所列重大事件时,各主管部门或分、子公司应在事件发生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详细报告总经理和董事长,并经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送董事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需要披露或解释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指定的时间完成。当董事会秘书认为所需资料不完整、不充分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进一步的解释、说明及补充。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重大信息的发布应当广泛、公开、非有选择性。如公司有意对某一特定对象披露了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同时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此信息。如果公司非有意的对某一特定对象披露了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应迅速以公告方式发布此信息。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通过会议、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络及其他形式进行宣传或发布信息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查,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基本要求

第三十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直接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人员。内幕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也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该项业务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该项业务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行政会议、职代会等重要会议上的报告,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报刊披露,而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其他公告传媒披露的信息,其主要内容应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的内容完全一致,并不得先于指定报刊。公司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5、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6、公司及下属部门、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及下属部门、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汇报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经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请监事会监督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识微科技,专注企业舆情监测/正负面新闻监测/竞争对手监测/品牌口碑监测/行业监测,免费申请试用!

(部分文字、图片来自网络,如涉及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或处理侵权内容。电话:4008299196邮箱:zhangming[at]civiw.com负责人:张明)

【文章声明】识微科技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本网站文章发布目的在于分享舆情知识。部分内容仅是发稿人为完善客观信息整理参考,不代表发稿人的观点。未经许可,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网站文章、图片等存在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并发邮件至zhangming@civiw.com,电话:4008299196,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或处理相关内容。

热门文章 换一换
累计阅读榜 换一换
热门标签 换一换
舆情危机防范 舆情防控 网络舆情管理 舆论监控方案 新闻监测 舆情监控 网上舆情监控 免费舆情监测系统 舆情信息网站 免费舆情监测 免费舆情软件 广东舆情 地方舆情 舆情应对 负面舆情 日化舆情 热点舆情 舆情危机 快消品舆情 热点舆情追踪 危机公关 企业危机管理 零售舆情 315 物流企业 餐饮舆情 食品舆情 营销案例 舆情查询 舆情解决方案 舆情分析平台 舆情分析研判 舆情分析 互联网舆情分析 互联网舆情监测 舆情监控系统 品牌舆情监控 重大舆情 舆情监测 舆情应对预案 应急处理 应急管理舆情 学校舆情 教育舆情 文旅舆情 共享单车 舆情报告 舆情监测系统 🔥 新能源汽车 舆情公关 能源舆情 公关舆情 舆情知识 舆情是什么意思 舆情传播 舆情监测哪家好 舆情监测公司 网红舆情 商标舆情 舆情监测平台 信息收集 舆情搜索 短视频营销 大数据舆情监测 在线舆情监测 舆情监测方法 舆情监测多少钱 监测软件 舆情监测软件 商业情报信息系统 情报信息收集 人事舆情 高管舆情 互联网舆情 舆情分级 舆情风险排查 舆情风险管理 营销效果监测 企业舆情监测 舆情监测方案 网络舆情监测 网络舆情系统 舆情系统 网络舆情网 舆情风险防范方案 短视频舆情监测 人工智能 舆情分析报告 娱乐舆情 明星舆情 视频舆情监测 游戏舆情 银行舆情 金融舆情 舆情软件排名 饮品舆情 超市舆情 快餐舆情 快消品行业危机公关 房产舆情 房地产舆情 医院舆情 财经舆情 汽车舆情 医美行业 医美舆情 美妆舆情 金融舆情监测 环保舆情 旅游舆情 电商舆情 安全舆情 行业舆情研究 保险舆情 行业舆情 新媒体监测 全网舆情监测 媒体监测 运营知识 公关知识 舆情管理 社会舆情信息 近期舆情热点事件 舆情事件 热点新闻事件 舆情采集 社交媒体监测 媒体舆论监督 舆情处理 舆情优化 抖音舆情监测 舆情处置 负面监测 2024舆情信息 舆情监测工具 企业舆情工作总结 公司舆情监测 舆情管理制度 如何网络舆情 直播舆情 展会舆情 旅游行业 舆情管理软件 互联网金融舆情 金融危机公关 行业动态监测 舆论监测 舆论监督 舆情统计 近期舆情 家电舆情 品牌舆情 家居舆情 公关危机 节日舆情 舆情收集 bat舆情监测 负面查询 口碑管理 口碑监测 负面新闻 酒水企业 酒店舆情 舆情信息 舆情研判 节日营销 手机游戏 游戏危机公关 舆情研究 企业舆情 网络舆情的监测 品牌监测 中秋营销 科技行业 发布会舆情 苹果手机 小红书/豆瓣/知乎 舆情监测公司排名 湖南舆情 市场营销工具 市场分析 舆情特点 广告营销 网络营销 动漫舆情 艺人舆情 舆情月报 舆情总结报告 季度舆情分析报告 舆情管控 景区营销 舆情分类 品牌公关 商业情报分析 商情监测 品牌宣传 自媒体营销 自媒体舆情 识微看舆情 品牌借势营销 体育舆情 跨界营销 湖北舆情 舆情案例分析 活动效果监测 网络口碑营销 声誉风险管理 医疗舆情 HR舆情 人力资源舆情 上市公司负面舆情 上市公司舆情 企业舆情分析合集 公关案例 网约车舆情 电影舆情 影视舆情 交通舆情 舆情预警系统 舆情预警 航空舆情 IPO舆情 舆情引导 舆论引导 舆情上报 行业信息收集 市场营销 舆情分析系统 微信舆情监测 微信舆情 微信舆情分析 微信 舆情监测系统的作用 海外舆情监测 境外舆情监测 热词监控 综艺舆情 涉外舆情 直播平台舆情 幼儿园舆情 领导人舆情 情报分析系统 企业竞争情报监测 竞品项目监测 竞品监测 2023舆情信息 2023年舆情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电商企业 股市舆情 教育培训行业舆情 舆情监督 公关技巧 上市公司舆情解决方案 竞品分析 舆情监测技巧 招聘舆情 法制舆情 物业舆情 品宣部门 房产危机公关 网络社交平台 黑公关 奢侈品舆情 2022年舆情报告 2022舆情信息 价格监测 药品舆情 医药舆情 年终盘点 竞争对手分析 小米手机 舆情监测平台解决方案 舆情监测专员 新华网舆情 疫情舆情监测 版权舆情 信息监测 直播营销 行业研究 行业分析 政策舆情 舆情图片报告 乐思舆情监测系统 舆情风险日历 营销推广监测 春节舆情 舆情演练方案 股票舆情 化妆品舆情 营销分析 手机舆情 公益舆情 裁员舆情 营销技巧 服装舆情 年会舆情 品牌推广 淘宝 识微新闻 格力 双十一 营销效果跟踪 app舆情 电竞舆情 支付宝舆情 百度舆情 电力舆情 华为手机 租房舆情 乐视 论坛舆情监测 舆情现状 2021舆情报告 股票舆情研究 2020舆情事件案例 舆情榜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 疫情日报告 众筹舆情 母婴舆情 新媒体营销 微博数据监测 广告监测 微博营销 社群营销 销售线索收集 5G舆情 网络运营商舆情 潜在客户挖掘 公关礼仪 家政舆情 微博舆情监测 通信舆情 广告舆情 商情分析 企划 证券舆情 文案写作 文案营销 鞋类舆情 情人节营销 网贷舆情 保健品舆情 竞争分析 京东舆情 锤子手机 微博舆情 天猫舆情 P2P舆情 外卖舆情 快递舆情
舆情知识 换一换
精品报告
舆情品牌公关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