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第八条 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
(一)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赠与;
(12)债务重组;
(13)非货币性交易;
(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2、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
(1)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时;
(2)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时。
3、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的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重大事项:
1、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收购、出售资产;
(2)重大担保事项;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
(4)大额银行退票;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遭受重大损失;
(7)重大投资行为;
(8)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9)重大行政处罚;
(10)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2、重大事项达到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所涉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
(2)发生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3)所涉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3、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其他重要事项
1、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名称的变更;
(2) 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订立上述(二)1(3)项以外的重要合同;
(4)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债务;
(5)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6)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以上;
(8)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9)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11)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12)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13)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撤销;
(15)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
(1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17)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8)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19)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的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20)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21)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22)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时,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
(23)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24)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2、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要事项时,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上(3)(4)(6)(10)(11)(17)(18)(19)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九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公司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
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五)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文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等,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及经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4、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理班子的责任
1、经理班子应当及时地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2、经理班子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3、经理班子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和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名认可。
第二十条 董事的责任: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1958号6楼,邮编:200063)
第二十六条 股东咨询电话:021-62031188-6636
传真:021-62030851
董秘电话:021-62032745
电子邮箱:kama@publc7.sta.netcn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 管理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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