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成都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109)

发布时间:2020-08-17 13:22浏览次数:3305 作者:XJ 分类: 舆情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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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在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并在指定的报纸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

第七条 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没有虚假陈述和遗漏。

第八条 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所有成员应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的形成程序合法、内容准确、真实、完整,并在此类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和决议公告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报纸上公告。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独立董事在完成此类文件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应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并办理公告事宜。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

收购、出售资产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一)公司拟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

1、按照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除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

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值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加总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二)公司在十二个月连续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进行收购、出售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金额计算;

(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视同公司行为、适用本款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持股50%以下)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标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款规定。

四、关联交易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了关联交易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时。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换资源、资产、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行为。

上市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等;

五、其他重大事件

(一)预亏、预警;

(二)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三)重大担保事项;

(四)公司发生以下涉及的金额达到定的披露标准的情况,应予披露:

1、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和终止;

2、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3、遭受重大损失;

4、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5、重大行政处罚。

(五)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条件发生变更;

(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八)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直接或间接持有同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5%以上;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达5%以上;

(十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十二)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十三)业务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商品购销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五)新出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十六)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被法院依法撤消;

(十八)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的股份;

(十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二十一)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二十二)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够坏帐准备的;

(二十三)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券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控股和参股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并对与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基本原则之一相违背的行为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含独立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各项基本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公司监事会: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并保证符合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各项其本原则,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各部门和各分公司负责人: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各项基本原则执行,对任何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和事项,公司董事会将追究部门、分公司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以及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条 以上各信息相关方均对公众负有诚信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履行。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误,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一条 其职责是:

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负责人,

(一)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组织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五)负责信息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密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中的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长签发。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或董事;

(三)董事会秘书。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相关人员,具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出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及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二)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二节出售、收购资产:第三节关联交易;第四节其他重大事项: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第六节公司的合并、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由董事会秘书起草,报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在公司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到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解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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