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津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两种指定报刊上同时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指定的网站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正式公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文件公告的同时将该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无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向上交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应当及时披露的,应及时咨询上交所,由上交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确保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将按上交所的要求提交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同意后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公司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上交所认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公司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报送上交所备案,并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招(配)股说明书;
(二)上市公告书;
(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四)临时报告,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和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等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
(五)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
1、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2、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3、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4、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
5、公司治理状况;
6、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制作与披露
(一)年度报告
1、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2、年度报告在经董事会通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经上交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中期报告
1、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中期报告。
2、中期报告经董事会通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送,经上交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中期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报告
1、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以及有关通知的规定编制季度报告。
2、季度报告经董事会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经上交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季度报告全文。
第十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上交所备案。
第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会议记录和全套会议文件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审查后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决议公告。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五个工作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原定股权登记日不变。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做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做出决议,或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向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关联交易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或协议是否附加条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立即予以披露。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说明协议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的,公司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其它应当及时信息披露的重大事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报告并公告:
(一)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二)公共传播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产生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进行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有需要披露的信息统一归口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融资部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录制专题节目、参加新闻发布会等媒体活动时,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涉及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应统一以信息披露公告所载内容为准。采访提纲、发言稿内容等应事先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总裁办公会议及其它涉及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进行投资提案、投资方案设计、投资协议拟订、谈判、文件签署等活动时,应事先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披露事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于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财务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变化,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分、子公司不得泄露其掌握的公司内幕信息,亦不得对外披露其经营计划、财务收入等财务数据、资产变动、关联交易、诉讼、仲裁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分、子公司因业务需要确需使用公司尚未披露信息的,应由分、子公司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确保与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一致、且不违反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同意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基础材料上报职责明确如下:
(一)公司组织机构及结构的变化、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由公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二)劳动人事用工制度和薪酬制度的变化、重大人事变动等情况,由公司人事主管部门提供;
(三)重大经营情况、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订立的借贷、担保、委托理财、买卖、赠与、租赁、筹资融资、购置资产、承包等合同文本及相关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
(四)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由证券融资部提供;
(五)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外投资(包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情况由投资主管部门提供。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上报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和批评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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