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600100)

发布时间:2020-08-05 11:07浏览次数:3549 作者:XJ 分类: 舆情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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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指《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以及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五条 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1.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

2.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需要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需要公告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需要公告的关联交易、需要公告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需要公告的重大担保行为、需要公告的重要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有及依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要求需要公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3.公告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就应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有关网站上披露,同时公司应积极利用公司网站(http://www.thtf.com.cn)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公告及相关附件,并自该公告刊登之日起3日内,以送达或邮寄方式将上述全部材料报送当地中国证券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 机构与披露程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下设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等岗位。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裁;

3.董事会秘书;

4.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人士。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文件。

2.主管总裁审核。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4.董事长签发。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2.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3.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4.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监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5.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如有妨碍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可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也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关责任人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约见安排;应在规定时间回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第四章 保密与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未经合规程序,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以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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