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如下: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舆情管理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为舆情管理工作领导成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人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下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被指定履行具体报告义务的联络人(以下简称"联络人");
3.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联络人;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联络人;
5.如果存在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人情形的,则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人。
6.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公司下属企业及控股子公司报告人应向公司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及舆情的预警自查机制
第六条 当出现如下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履行报告义务,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在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
3.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7.其他重大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业绩大幅变动,或经营和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用于担保、抵押、质押;
4.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5.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6.拟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10.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无持续经营能力;
11.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民事赔偿风险;
12.发生公司员工大规模群体上访、投诉事件;
13.其他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或引发市场广泛关注的事件。
(三)政策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重大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2.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重大影响;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4.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5.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或不实报导;
6.其他事件。
第七条 当收到报告或知晓上述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八条 当上述可能引发舆情时应当立即启动舆情预警自查机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已经发布的有关信息及尚未对外发布的信息紧急梳理,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由公司企划部将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等进行归集;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对公司经营及股价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能够引起舆情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换为媒体质疑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定期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舆情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包括导致舆情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协同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舆情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必要时启动舆情处理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 舆情处理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对舆情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时应当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应急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下属企业负责人组成,其中董事长担任组长,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
第十四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的舆情应急处理工作,董事长负责主持全面工作,公司总经理负责具体事务的落实和执行,领导小组应针对舆情的相关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分析,并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工作结果形成书面材料,最终作出舆情处理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十五条 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程序;
2.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3.落实舆情处理工作决策;
4.协调和组织舆情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5.负责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
6.其他与舆情处理工作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对涉及本公司的舆情信息经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并认为该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将主动采取内部自查措施,由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核实。受媒体质疑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负有积极的配合义务,并应主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
第十七条 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质疑,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负责人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交流,在必要时由公司发布澄清公告,并将舆情的处理情况及时向各级监管机构上报。
第十八条 发生重大突发舆情事件时,公司应立即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制订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
第十九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舆情事件后,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并针对不同舆情事件,调整相关部门加入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约见相关当事人,详细了解并核实事件真实情况;
(二)积极配合有关政府机关及监管机构的核查和问询工作;
(三)加强投资者关系的管理,积极做好对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的接待工作;
(四)必要时应停止引发媒体质疑重大事项的继续实施并对事件进展情况进行控制和披露;
(五)调查和了解与产生媒体质疑相关的外部环境因素,了解详细情况并评估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六)及时更正不实信息,最大程度降低对广大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的不利影响;
(七)必要时做好信息披露及澄清工作;
(八)建立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渠道,保证对外信息披露口径的一致;
(九)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诉之法律途径处理。
第二十条 突发舆情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汇报相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应根据相应要求上报。
第二十一条 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企划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整理,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将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登媒体、对公司的影响、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及后续的进展情况记录在案,整理归档以备查询。
第二十三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进行核查,公告其核查意见,协助公司解决重大突发舆情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媒体质疑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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