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民众对社会主体和各种现象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的总和。就本公司而言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已经存在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已经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件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依规、归口处置、集中应对、分工协作”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掌握网络舆论的主动权和话语权,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对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营销事业部负责人为成员,应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董事会秘书兼任,办公室成员由董秘办人员兼任,办公室联络点设在公司董秘办。
第五条 应对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工作,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负责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湖南证监局。
第三章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七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主动介入。对于涉及公司的舆情,应及时主动介入并核实,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宣传协调、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如实反映事件真相,真诚的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开展舆情引导,争取大家的理解、信任和支持。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面对、勇于担当。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主动面对、勇于担当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有礼有节、尽量避免对抗;
(四)系统运作、转危为安。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做到科学、依法、有效处置。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变被动为主动,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八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上报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司全体员工在知悉各类潜在舆情信息后可直接报告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上报应对领导小组
1.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知悉相关的情况,确定舆情后及时向应对领导小组报告,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舆情的,也必须积极推进,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然后按流程核查应对。
(三)上报监管部门
若发现的舆情信息涉及公司不稳定因素时,除向领导小组报告外,需立即向湖南证监局报告。
第九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主动核查
公司应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的原则及时对舆情进行分析、判断、评估,准确查找舆情信息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舆情反映的问题,对舆情走向做出正确的判断,对舆情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
凡是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要建立联动机制,在应对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统一步调、畅通沟通渠道,形成整体合力;
(二)快速处理
公司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分转交办,责任公司或部门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回复材料,回复材料需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情况特殊,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应于规定期限内反馈表态性回复。
(三)及时沟通
1.若发生重大舆情或舆情被主要媒体报道、转载,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湖南证监局,必要时经应对领导小组组长同意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2.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积极释疑解惑,疏导化解,消除影响,矫正视听,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向投资者传达正面信息,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散;
(四)信息披露
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尽快修复
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舆情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并实施;
(六)档案管理
应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应对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以及网民留言、领导批示、责任部门回复函等相关文件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章 工作评价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总结经验教训,开展工作评价,不断提升舆情应对能力。年末或重大舆情处置完成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奖优罚劣,严格舆情考核。对舆情应对中表现优秀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并嘉奖;对发现重要舆情信息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对重要舆情回复不及时和在应对舆情中敷衍了事、处置不力的部门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来源:东方财富网,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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